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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11号)、《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函〔2015〕149号)、《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秘函〔2015〕5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转发<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价协〔2015〕65号)及《关于停止收取监理工程师注册费和印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建监协〔2015〕74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1月1日起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已停止收取一、二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费和印章费。
二、自2015年11月1日起,不再统一刻制和发放上述注册师种的执业印章。相关人员注册成功后,需制作执业印章的,由印章持有人自行委托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刻制。上述注册师种的执业印章继续延用全国相关注册管理机构统一的印章模式(详见附件);执业印章数据可在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注册人员查询”栏目中查阅,也可在对应专业全国注册管理系统中查阅。2015年11月1日前已收取印章费的,仍按原规定办理印章刻制及发放工作。
三、即日起,省厅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上述注册师种的相关注册业务时,不再收回旧执业印章;各设区市(含平潭)发放一、二级注册建筑师及勘察设计工程师延续注册执业印章时,不再收回旧执业印章。
附件:1.一、二级注册建筑师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印章制作样式
2.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制作样式
3.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制作样式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25日
附件下载:闽建许函[2015]145号附件.rar